
华安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基金” )的发售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优势机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715 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司等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
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模上限,详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不再受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
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
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
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
登在 2025 年 5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沪深
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
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
宜。
购事宜。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
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华安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对目标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
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的内容。
由于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
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未来
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
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
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
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在交
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购、赎回
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但暂不在交易所市场买卖。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投资比例
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或其他股票; 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
标 ETF 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
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
冲击。
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华安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华安沪深 300 增强策略 ETF 发起式联接 A
基金代码:014165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华安沪深 300 增强策略 ETF 发起式联接 C
基金代码:014166
ETF 联接基金、发起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不定期。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力争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
调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
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13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
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
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发起资
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
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
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
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
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集合计划及职业年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
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M,
元)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A 类基金份额 50 万元≤M〈100 万元 0.50%
M≥100 万元 按笔收取,
C 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 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 0.80%,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0 %)=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1.00=99,256.35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固定认购费金
额为 500 元,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1.00=99,550.00 份
即: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固定认购
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 99,55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88-50099
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 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 华安基金 APP
(1)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也可到本公司的直
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
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
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 10 万元以上):
定节假日不受理)。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 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 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
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 102290019077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大额支付号: 105290061008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大额支付号: 301290050828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 309290000107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 308290003020
(6)光大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6510180803668818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 303290000510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
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
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
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 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 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 划来, 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
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
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交。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
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
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
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 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
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
上认购。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交易中心办
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
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
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
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 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 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
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6)光大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6510180803668818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 303290000510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
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
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
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 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贷记
凭证” 方式或“电汇” 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
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6 月 4 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 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50099
网址: 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张燕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安冬、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185111
联系人: 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 虞京京、欧梦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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